关于加强经纪人资格注册及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
注册及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的通知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工作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初审工作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含临沂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岗位资格、临沂市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岗位证书)从业资格注册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由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完成初审工作后,上报山东省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完成注册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工作由临沂市房产管理局直接办理。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经注册合格后,方可办理从业人员备案或变更备案手续。
(三)开发公司的售楼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临沂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临沂市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业。
(四)通过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工作,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确保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的深入推进。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颁发《临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证书》颁发工作。
(二)严格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
对各类中介机构诚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及条件,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山东省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从事楼盘营销代理的,必须持有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局颁发的《临沂市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岗位证书》,并有五名以上专职人员。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售楼处),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的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颁发《临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支机构备案证书》颁发工作。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每个分支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山东省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七)各经纪机构已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山东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在2007年1月1日前到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换领新的《备案证书》。
凡已取得临沂市建设局或临沂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临沂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的,一律在2007年1月1日前到临沂市房产管理局重新申报换领《备案证书》。
(八)凡外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专门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公司),一律在2007年1月1日前到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申报,换领《备案证书》。对不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将暂停该机构代理商品房项目的有关业务活动。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过程中,应在工作场所现场悬挂《备案证书》及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对有关合同文本、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公示。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商品房销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对其明示的事项,应当在与有关权益人的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与开发商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方可代理销售商品房。在代理过程中,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但不得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权限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三、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初公布检查合格机构名单。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关个人和机构,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将协同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查处。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等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披露,严重者,将从中介市场予以清除;
对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服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